变了!企业所得税税率15%!2025年8月1日起,这是最新最全的税率表和税收优惠!
变了!企业所得税税率15%!2025年8月1日起,这是最新最全的税率表和税收优惠!
2025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有了新动态,其中引人注目的是部分企业可适用15%的税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一系列政策调整和延续影响着企业的税负。以下为您详细梳理企业所得税税率及税收优惠情况。
一、适用15%税率的企业类型
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满足多方面条件,如企业需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开展经营活动。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规定领域。同时,对企业的科技人员占比、研发费用投入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等都有明确要求。例如,某专注于软件开发的企业,拥有自主研发的多项软件著作权,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30%,近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6%,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80%,若符合其他认定条件,可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这类企业同样适用15%的税率。以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为例,需符合一系列认定标准。企业应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在人员构成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如在某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一家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比达60%,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比65%,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比40%,若满足其他条件,可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对西部地区从事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录》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国家既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上述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二是西部各省(区、市)新增鼓励类产业,分省列举,仅在相应省份适用。例如,在西部地区从事特色农产品深加工且符合当地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二、其他常见税率及适用情况
基本税率2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未符合上述特定优惠条件的一般企业。如一家普通的贸易公司,既非高新技术企业,也不在特定优惠区域从事鼓励类产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即为25%。
小型微利企业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约为5%。小型微利企业需同时满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条件。例如,一家小型制造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从业人数200人,资产总额3000万元,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00×25%×20%=10万元。
三、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例如,某企业当年投入研发费用100万元,若未形成无形资产,该企业不仅可在税前扣除100万元的研发费用,还可加计扣除100万元,即总共可在税前扣除200万元,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加速折旧政策: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例如,对于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若某电子设备制造企业新购进一台价值80万元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可一次性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无需逐年计提折旧扣除,加快了企业的成本回收,减少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优惠: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假设某企业在职职工人数25人,可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若另一企业在职职工100人,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为0.8%,所在地规定比例为1.5%,该企业应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企业应密切关注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准确判断自身适用的税率和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合规进行税务处理,充分利用政策降低企业税负,提升企业竞争力。在实际操作中,若对政策理解存在疑问,可及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