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在2025年发布了第18号公告,主要围绕《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2号)的落实,对相关事项予以明确。
该公告涵盖多方面关键要点。在投资情形界定上,明确境外投资者若将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在境内居民企业已认缴的注册资本,进而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此行为属于“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范畴。这一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税收抵免政策适用的投资行为,为企业和投资者明确了政策边界。
关于投资时间的确认,境外投资者需依据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所注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开始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的时长。当境外投资者享受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后,若出现从被投资企业减资、撤资,或者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情况,则以被投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当月,确认停止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被收回部分的时间。若境外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完成上述手续前,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资产或从股权受让方取得股权支付对价,那么取得上述资产或者股权支付对价的当月,即为停止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被收回部分时间的节点。
在税收抵免额度的确定上,境外投资者拥有选择权,可选择按再投资额的10%,或者依据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来计算。不过,相关比例一旦选定,在持有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投资并申报补缴递延税款时,便不得再适用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更低股息征税比例。若同一境外投资者从多个境内居民企业取得利润并进行再投资,且均符合税收抵免政策,那么需按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税收抵免额度。此外,当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再投资时,要按实际支付相关款项之日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以此计算该再投资利润递延的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税额和税收抵免额度。
在申报流程方面,境外投资者若要按规定享受税收抵免政策,应当填写《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连同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一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而利润分配企业在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资料。当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申报补缴递延税款并享受税收抵免政策时,也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特定资料。若境外投资者需补缴超出税收抵免额度部分的税款,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在管理方面也有相应举措。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境外投资者抵免企业所得税台账,详细、完整地记录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相关信息,并借助税务机关内部共享数据和外部门交换信息开展跟踪管理工作。一旦发现境外投资者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进而导致少缴税款的情况,税务机关将依照规定追缴境外投资者少缴的税款,并且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收到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共享的信息后,应及时将信息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依法有权要求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方等相关单位或个人,在限期内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对于投资收回的处置顺序,若境外投资者收回的直接投资中,既包含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并已实际享受的部分,又包含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但未实际享受的部分,还包含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的部分,那么收回投资的顺序为先处置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接着处置符合条件但未实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最后处置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若境外投资者多次再投资同一家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并享受税收抵免政策,在收回部分直接投资时,按再投资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确定其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金额。
另外,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本公告规定的相关事项,但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委托证明。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的税收抵免相关操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引,有助于企业和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相关税收政策,促进跨境投资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