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用工,发生的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并不少见。然而,对于这部分用工支出如何在税前进行扣除,许多企业财税人员还不太清楚。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以下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作为劳务费支出: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会收到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发票上会注明服务内容、金额等信息。企业以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将这部分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例如,A公司与B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A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每月向B公司支付10万元的劳务派遣费用。B公司向A公司开具了合法合规的劳务费发票,A公司可以将这10万元作为劳务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这里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则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以及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等。需要注意的是,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例如,C公司接受D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提供劳务,除了向D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用外,还直接向派遣员工发放了绩效奖金5万元。这5万元应作为C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用于计算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同时,如果C公司还为这些派遣员工提供了防暑降温费等福利,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范围内,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处理劳务派遣用工费用的税前扣除时,应准确区分上述两种情形,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并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前列支。同时,要注意保存好劳务派遣协议、费用支付凭证、发票等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