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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适用情形!

发布时间:2025-04-27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然而,并非所有企业的所有研发活动都能适用该政策。以下为您详细梳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不适用情形。


  一、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从种植烟草到生产卷烟、雪茄烟等各类烟草制品的整个产业链企业,均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例如,某大型烟草生产企业投入资金研发新型烟草生产工艺,其产生的研发费用无法享受加计扣除。


  2.住宿和餐饮业:涵盖酒店、民宿、旅社等住宿场所,以及餐厅、饭店、小吃店等餐饮经营主体。像一家连锁餐饮企业研发新菜品所耗费的研发费用,不能进行加计扣除。


  3.批发和零售业:无论是大宗商品批发,还是各类商品的零售企业。比如,某大型服装批发市场的运营企业,为优化交易模式开展的研发活动费用,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


  4.房地产业: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例如,房地产开发商为提升楼盘智能化水平投入的研发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租赁服务如设备租赁、房屋租赁企业,商务服务涵盖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等企业。假设一家咨询公司为开发新型咨询业务模式的研发投入,无法适用该政策。


  6.娱乐业:包括歌舞厅、夜总会、电子游艺厅、网吧等各类娱乐场所经营企业。例如,某大型游乐场为打造新游乐项目进行的研发投入,不能加计扣除。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具体以官方发布的政策文件为准。


  判定标准: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其更新。若企业以这些不适用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且在研发费用发生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则该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判定主营业务时,需汇总企业当年取得的各项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业务收入;计算收入总额时,要注意其完整性和准确性,关注税会收入确认差异及调整情况,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二、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例如,手机生产企业对现有型号手机外观进行微调、软件功能进行常规优化,这种为使产品(服务)性能、质量、外观等方面常规改进的活动,其产生的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企业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型材料用于产品生产,或直接套用已有的成熟工艺流程,未进行创新性改进,此类直接应用科研成果的活动费用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以软件企业为例,软件产品上市后为客户提供的技术咨询、故障排除、系统维护等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比如,一家机械制造企业,只是对现有设备的外观颜色、操作按钮布局进行简单调整,或反复进行已有的小规模工艺优化尝试,这些活动产生的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企业为了解市场需求、竞争态势开展的市场调研活动,为提高内部运营效率进行的流程优化调研,以及纯粹的管理模式研究等产生的费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像某快消品企业开展的消费者喜好市场调研费用。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例如,汽车制造企业在生产线上对产品进行的常规质量检测,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所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畴。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如企业资助的历史文化研究项目、艺术创作研究活动等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三、其他不适用情形


  1.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由于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等,不满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会计核算和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要求,不能适用该政策。


  3.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未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若划分不清,税务机关无法准确确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该企业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例如,企业将研发人员薪酬与生产人员薪酬混在一起核算,无法准确区分研发人员费用,这部分费用就不能加计扣除。


  4.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个人研发的部分不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机构研发的,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且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才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5.受托研发方: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受托方不得对委托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只有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6.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若调整后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企业将无法享受相应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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